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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50万元借条起诉被驳回律师还需有交付借款的事实凭证-【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7:20:20 阅读: 来源:管子钳厂家

持50万元借条起诉被驳回 律师:还需有交付借款的事实凭证

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未必,德化人苏某称蔡某向他借款50万元,经催讨未偿还,持着借条将对方起诉到法院,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蔡某50万元的事实,最后败诉了。律师提醒,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交付借款的事实凭证,比如汇款单、收条等。

苏某称,2011年5月,蔡某向他借款5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后来,苏某催讨未果,便于2013年4月份起诉要求蔡某偿还50万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条一份,借条上写着:“蔡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已多次向苏某借到人民币合计:伍拾万元正,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蔡某则辩称苏某所诉不实,她并没有向他借款。她表示,2013年2月,她向苏某儿子借款3万元,当时苏某儿子拿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借条给她签字,借条上的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手机等位置留有空白,她当即在借条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其他手写笔迹并不是她所写,并且她也不认识苏某。借条当时是出具给苏某儿子而不是苏某,直到一审诉讼中才知道他们是父子关系。

德化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苏某持有被告蔡某签名的债权凭证,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未能偿还的事实,虽然被告给予否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蔡某偿还苏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蔡某提出了上诉。蔡某的代理人周成铿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除了有借条外,还应证明借条已经生效。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生效的,应当对合同的生效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尽管苏某坚称借款事实清楚,借条真实有效,一审判决正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上诉人50万元的事实,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针对此种情形,周成铿提醒市民: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比如汇款单、收条等。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生效的。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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