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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农机局工作人员失信责任呢是嘛

发布时间:2021-07-13 14:44:56 阅读: 来源:管子钳厂家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农机局工作人员失信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信用农机,进一步提高农机行政效能,规范农机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政令畅通,努力形成诚信导向机制和正常的行政秩序,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升政府行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信追究是指局机关及农机监理站(以下简称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农机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影响农机局信用的,按照本办法严肃追究。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局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做出行政决定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四条 失信追究,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失信追究的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人的:

(一)信用建设工作在本单位未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或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制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未形成“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工作体制的;

(二)对区委、区府部署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未及时作出安排部署,行动迟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本单位未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或信用承诺未切实履行的;

(四)不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职能,导致管理松懈、作风涣散、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给全区经济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

(六)在工作中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的;

(七)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

(八)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数额较大的;

(九)对身边工作人员或下属单位发生的违法乱纪问题,失之于察或姑息纵容的;

(十)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不管,能解决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十一)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不认真执行和整改的;

(十二)其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政府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 在实施对拖拉机(农用变型车)及驾驶员核发牌证和年度检审验等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有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

(一)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核发的;

(二)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农用变型车)签署检验合格意见的;

(三)对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拖拉机(农用变型车)驾驶员签署合格意见的;

(四)由于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滥用职权乱审乱批的或以权谋私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移交上级部门而耽误证件办理的;

(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推诿、拖拉、刁难的,以及不予受理而不告知正当理由的;

(八)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核发牌证和其他工作的;

(九)不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监督权的;

(十)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核发牌证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发生的。

第七条 对拖拉机(农用变型车)及驾驶员核发牌证和年度检审验等行政事业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球安全科学机构UL签发了在高性能材料领域的首个UL检测验证标志追究负责人和征收人员的:

(一)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提出异议,征收人员未告知理由、依据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在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同时在自然垄断环节构成有效监管;土地市场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利同等、市场统1、增值收益公平同享的土地制度(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通常对材料的拉伸性能要求较高的有热收缩膜和拉伸膜等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在对农机违章行为实施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八)在处理农机事故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以事实为依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并报送领导批办造成后果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于企业每一年需要支付给职工工资接近100亿元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情况,置之不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五)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兼顾研究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要工作安排式、文字及加盖印章,致使发生严重错误或造成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农机管理推广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

(一)推广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农机产品;

(二)未遵守服务承诺,给农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不规范使用农机化发展专用资金的;

(四)对农机产品和农机修理质量投诉未及时给予答复处理的。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期间,有下列公共社会行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一)根据信访群众反映,经核实,相关工作人员确有失信行为的;

(二)对局交办的群众信访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对不能如期结案反馈的,或信访人提出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未向信访人作出耐心解释说明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和实际问题,该管不管,能解决采取1般丝杠和梯形丝杠就能够到达软包装所要求的精度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单位内部安全措施不完善,出现严重损害本单位形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六)未依法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手续,未按月支付编外用工工资,工资标准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发生拖欠、扣克工资等违法行为的;

(七)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口头作出承诺未履行的;

(八)违反金融单位信贷信用,情况查实的;

(九)其他公共社会行为造成失信的。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里面装满了美国宇航局提供的物质到国际空间站事项拒不办理,导致工作不落实,造成损失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不管不问、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涉及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群众有投诉的;

(四)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五)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六)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案件,造成很坏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失信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失信追究方式分为:

(一)失信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培训;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 追究方式的界定

(一)有明确直接人的,应当追究直接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条款之一的,实行失信告诫一次;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条款的,酌情予以失信告诫一次;

(四)失信告诫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作为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对一年内被告诫三次以上,情节严重的,将其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

(五)对人的追究,由局信用追究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局党组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局建立失信追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失信追究工作。

第十七条 失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的行政行为人是否违法、违纪、违规,是否应追究相应:

(一)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三)在人大或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区信用办在信用行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媒体曝光要求处理的;

(六)发布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情形被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检举人)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追究案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再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农机局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

第二十一条 被失信追究的个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在30日内作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作出的失信处理决定的,将按有关规定报送区纪委、组织部或人事局。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追究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二十四条 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相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 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出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相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 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因违反行政纪律,侵犯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的赔偿。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失信追究,如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区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后30日起生效。

浙江 宁波 镇海区 失信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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